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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洗车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日起公布的《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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