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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2)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各相应领域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产权人可以与物业服务人补充约定。

第二十条 大伾山、云梦山、古灵山等旅游景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采取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浚县古城墙、文治阁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安装必要的雷电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委托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与新乡市、焦作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协作机制,统筹编制雷电易发区划、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站网,在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加密建设雷电监测设施,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升三市边际地区雷电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新乡市、焦作市气象主管机构,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交流共享雷电监测信息,互通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协同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执法检查等工作。

鼓励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与新乡市、焦作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业务交流,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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