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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我们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29日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四条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第五条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打造专业化招标队伍。

  第六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依据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标前工作

  第七条 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招标人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第八条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第九条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于不招标的项目类别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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