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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3)

  (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项情形的,在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二)反映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招标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第三十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要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

  (三)合同变更情况;

  (四)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

  (五)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

  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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