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技能导向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我们编制了《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区要加强宣传培训,优化指导服务,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区域、行业、企业分类分级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进一步凸显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企业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增技、企业增效、技能增收,结合技能人才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旨在为区域、行业、企业分类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中具备一定专业技能水平,运用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技能,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指区域、行业、企业内的技能人才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应高于政府发布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凸显技能要素价值。科学评价技能要素贡献,充分体现技能要素创造的价值。
(二)合理反映技能差别。衡量技能人才所从事岗位价值高低、技能人才技能的复杂度和稀缺性,兼顾积累技能要素所需的人力资本投入。
(三)统筹工资分配关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及行业、企业效益等相适应,与管理、技术等其他序列人才工资水平相协调。
(四)保障劳动者民主权利。通过集体协商或履行民主管理程序确定,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主要参考技能人才所从事的岗位类别、所具备的技能水平等因素。
第六条  结合技能人才所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任务以及岗位所需技能的复杂度、稀缺性、人力资本积累,一般将岗位按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分为四类:
(一)基础类岗位:此类岗位的工作内容多为重复性、常规性工作,工作操作规程较为容易。劳动者通常经过短时间经验积累或专门培训,掌握单一简单技能即可符合岗位要求。
(二)重要类岗位:此类岗位的工作内容多为处理企业生产经营某一领域内较为复杂、具有一定难度的工作任务。劳动者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或专门培训,具备某一领域较为丰富的知识储备,掌握较为专业、精深的技能才能符合岗位要求。
(三)关键类岗位:此类岗位的工作内容多为承担企业生产经营某一领域内非常规性、较高难度的工作任务或处理跨领域、多维度的复合复杂类任务。劳动者通常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或专门培训,具备某一领域丰富的知识储备或多个领域较为系统的知识储备,掌握专业、精深或综合、全面的技能才能符合岗位要求。
(四)核心类岗位:此类岗位的工作内容多为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改造升级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要求的工作任务。劳动者通常需要具有深厚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教育水平或较强的学习能力,精通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高超、精湛的技能才能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  区域、行业、企业可参考本指引对岗位分类的方法,结合自身实际,对技能人才从事的岗位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岗位类别的数量、称谓,明确不同岗位类别的划分标准、包含的具体岗位或职业(工种)、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要求等。在确定每一岗位类别中包含的岗位或职业(工种)时,也可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劳动条件、风险责任、市场招工难度等因素适当调整岗位或职业(工种)所在岗位类别。
第八条  区域、行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和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明确每一岗位类别的岗位或职业(工种)包含的职业技能等级。既可以按照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新八级工”设置职业技能等级序列,也可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明确各层次相应称谓以及与“新八级工”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第九条  区域、行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符合不同岗位类别要求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最低级别。原则上岗位类别对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程度越高、所需技能要求越高,在该类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的最低级别应越高。每一岗位类别包含的岗位或职业(工种)所需技能等级的最低级别可在本岗位类别的最低级别之上进行差异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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