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的通知(2)
第三章 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方法
第十条  区域、行业、企业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可采取确定月最低工资的形式,也可单独针对技能津贴单元确定月最低技能津贴发放标准。
第十一条  区域、行业、企业确定各岗位类别技能人才的月最低工资,可参考本地区同类可比岗位或职业(工种)市场工资价位低位数,结合行业(企业)经营特点、发展需要和效益情况,按照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一)基础类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资标准105%;
(二)重要类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资标准120%;
(三)关键类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资标准150%;
(四)核心类岗位,一般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资标准200%。
根据该方法确定的各岗位类别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资为该岗位类别职业技能等级最低级别的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资。如岗位类别内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的最低级别为学徒工,则该岗位类别以学徒工的上一级技能等级作为确定本岗位类别月最低工资的起点。学徒工的月最低工资可在不低于本地法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区域、行业、企业确定不同岗位类别内不同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资,可参考本地区同类可比岗位或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技能等级市场工资价位,在该类别岗位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资基础上,按技能等级逐级上浮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确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最低工资一般不低于所在区域、行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低位数。
第十三条  确定技能人才小时最低工资的,可在月最低工资的基础上,按标准工时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采取确定月最低技能津贴形式的,可按照基础类岗位、重要类岗位、关键类岗位、核心类岗位逐类增加的原则确定不同岗位类别的技能人才月最低技能津贴发放标准。同一岗位类别内根据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逐级增加。
第四章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区域、行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应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确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在县级以下区域开展。集体协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在县级以上开展。
开展集体协商,要广泛听取区域、行业内企业意见和技能人才诉求,充分收集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信息。
第十六条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可将岗位类别的数量、称谓、划分标准、包含的具体岗位或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及其最低级别和不同岗位类别、不同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或最低技能津贴等作为协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商,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
第十七条  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代表产生、要约应约、协商会议、合同订立、职代会审议、公示报送等环节,确保集体协商依法合规。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开展本企业集体协商或履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民主程序,确定本企业不同岗位类别、不同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或最低技能津贴。企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应不低于所在区域或行业协商确定的技能人才最低工资。
第十九条  区域、行业、企业应多渠道拓展工资调查信息来源,统筹运用好政府发布的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行业组织或工会组织发布的薪酬调查数据以及市场薪酬大数据等各类信息,充分研判对标,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
第二十条  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应根据本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供求及生产经营形势等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技能人才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应支付的工资剔除以下项目后,不低于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采用月最低技能津贴形式的,要确保技能人才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水平在剔除技能津贴后不低于本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区域、行业、企业要合理确定工时工价和劳动定额标准,确保技能人才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技能人才月最低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各级工会、企联、工商联等,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对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主导产业、重点发展行业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街道乡镇,以及龙头企业等,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帮助区域、行业、企业更好吸引和留住技能人才,支撑发展需要。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分行业进一步细化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方法,并发布典型案例。要加大宣传培训,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发布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紧缺急需岗位或职业(工种)、不同职业技能等级的市场工资价位信息,为区域、行业、企业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提供参考。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技能价值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技能人才提技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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