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相关影响评价,采取严格的生态环保措施,预防或减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安全设施工程、治安反恐防范工程等应当与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与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等相遇相交或交叉并行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完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接入和使用机制,各类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均应支持符合政府规划、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设施接入(含管道上下载开口等)和使用。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制定企业实施细则,明确公平接入和使用的申请条件、工作程序和商务条款等。石油天然气田开发项目(含页岩油气等非常规石油天然气)、煤制油气项目、大型炼化基地以及石油储备库、地下储气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等大型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应当接入国家石油天然气干线管网。
第十四条 国家推进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管道网络化水平,提升设施运营安全和供应能力。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必要的互联互通方案提出明确要求。互联互通项目可作为单独项目投资建设,也可纳入相互连接的油气基础设施项目。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油气干线管道互联互通及油气基础设施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城乡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支持城乡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第十五条 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不含购买自耗自用和铺底石油天然气)竞争性业务,保障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除确有必要保留的维抢修业务外,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管输领域设备制造(定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除外)、施工建造辅助性业务。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投资与运营业务(项目勘查设计施工除外)。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推进所辖行政区域管网管输和销售分开,管输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实现产权独立。政府核定管输价格,确保设施第三方准入和使用,支持上游企业和下游城燃、工业等用户间直购直销。积极引导和推进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
第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服务用户提供服务,应与服务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拒绝、中断、减少或限制设施使用。
服务用户应当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按时准确向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交年度、月度等需求计划以及日指定计划。石油天然气购销合同主体有义务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日指定计划,保障管网等设施进出资源量平衡和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政策规定,不得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使用受限或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第三方使用需求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协调推进基础设施扩容改造或新建工作。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依据各自服务合同约定独立自主运营。支持和鼓励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依托服务平台开展管网联合运营及调度合作,压缩管输层级,提高运营效率。
第十九条 进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资源量日偏差和累计偏差限值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超出偏差限值且基础设施服务用户未主动采取措施或不能自主平衡时,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采取措施对相关设施进出资源量予以限制,或采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动平衡措施,保障设施安全运营。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针对服务合同履约严重失信方,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获取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质量、计量检测制度和标准。接入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服务合同关于热值、组分等相关约定。石油天然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完善和规范成品油管道入网(上载)和下载标准。加快推进成品油管道顺序输送,扩大管输服务和覆盖用户范围。在规范成品油流通和市场运营秩序、健全油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基础上,逐步推广成品油混合去标签化输送。
第二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应当完善公平开放规则,完善服务用户准入、获得服务的条件和程序等使用机制和规则,按照规定向服务用户公开相关设施情况、服务能力、运行情况等信息或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石油天然气输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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