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4)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数据信息管理和利用。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加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汇集类信息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所涉各类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规划不服从和落实国家规划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省级规划有关部门整改,必要时予以约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违规从事竞争性及辅助性业务的,或利用管存等应急调节能力,或以管网平衡服务为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违规从事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与运营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未实行管输与销售业务分开,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并阻碍上下游用户间直购直销的,由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服务用户已签订服务合同但拒不履约,引发供应中断或剧烈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和供应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造成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影响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安全运营,造成重大事故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由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在运营期内擅自停止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可能造成石油天然气供需失衡等严重后果或风险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是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下同)管输、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的管道、储存及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与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备案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口集输至处理厂、净化厂的内部管道等)、井间管道、海上平台到陆上终端连接管道、石化企业厂区和机场辖区内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镇燃气设施、加油站。其中,油气管网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管输等服务的设施。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中,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的管道;以及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用于输送天然气的管道。
(三)国家石油天然气干线管网:是指前述第二款中,输送天然气的管道设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兆帕(MPa),输送原油或成品油的管道设计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6.4兆帕(MPa),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
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跨境(境内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天然气干线管网项目;以及此类项目间新增互联互通工程。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