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5)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规纳入国家石油天然气规划后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既有干线管道新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通功能后,可实质形成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运营的干线管网系统;
3. 与本条目前述干线管网物理连接,沿途具备开口分销功能的地下储气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连接管道;
4. 其他纳入干线管网统一调度,以及与气源点或本条目前款干线管网物理连接,执行干线管输统一运价率或与干线管网统一定价结算的管道等。
不包括与炼化企业、地下储气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等储油储气设施、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等整体实施且不与干线管网物理联通,或虽与干线管网物理连通但连接管道沿线无开口分销功能的配套短途注采、外输管道等。
石油天然气干线管网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石油天然气行业运营及项目具体情况动态调整。
(四)省级管网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跨本行政区内不同市(地、州、盟)的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系统。不包括资源企业、炼化企业、城燃企业等自建自用点对点输送且无第三方服务需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
(五)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是指利用石油天然气藏、盐穴等地下矿坑、含水构造等地下空间或人工建造的洞库、地面储罐等储存石油天然气的设施。
(六)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即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新建的,包含液化天然气码头、储罐及配套工程,可依法进口及接卸储运液化天然气的设施;以及在以上已依法核准新建项目的港区,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准扩建的码头、储罐或配套设施(含不同主体同港区扩建)。
(七)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是指可利用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石油天然气公共服务的运营企业。其中,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省级管网的运营企业统称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八)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用户:是指与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服务合同使用相关服务的用户。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8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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