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的意见
发改农经〔2025〕1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林草主管部门:
国有林场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产品的重要阵地,在实现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更好联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提质、兴业、利民要求,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分区管理、分类施策,持续提高国有林场生态质量功能,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挖掘特色产业发展潜力,激发林场发展活力,加快补齐发展短板,促进国有林场在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富民惠民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有林场发展新篇章。
到2030年,国有林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修复,资源永续利用机制基本构建,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提高约5%,初步建成资源质量优良、生态功能稳定、产业发展充分的现代化国有林场体系,成为带动林区山区绿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到2035年,国有林场生态质量持续改善,各具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更加完善,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提高约11%,现代化国有林场体系基本建成,成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带动林草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主力军。
二、全面构筑现代化生态保护体系
(一)明晰林场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国有林场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相关要求。系统盘点国有林场资源资产,全面建立资源资产台账和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积极稳妥推进“一地多证”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确定权属范围并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支持根据政府委托,由国有林场具体承担林场内森林资源资产部分所有者职责,将林场资源管理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林地草地用途管制,落实天然林公益林并轨管理政策和分级分区经营制度,按经营单元细化利用方式和发展方向,明确可开展林下经济、景观利用、自然教育等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探索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资源资产评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管理,禁止将国有林场资源无偿划拨地方国有投融资平台。
(二)提高生态保护管理能力。严格保护国有林场内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支持因地制宜创建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打造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资源管护体系,加快推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无人机、以水灭火、航空护林、大型装备等现代化、信息化装备在国有林场的普及,推动建设“固定站点+移动站点”智慧管护体系,全面提升林场资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综合防控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能力。
(三)推进林草资源提质增效。建立以经营方案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导向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并将编制和实施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合“三北”工程、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持续推进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精准提升森林质量,促进森林生态系统正向演替。支持适宜国有林场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强化集约化经营、基地化管理,着力培育大径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和优良、珍贵、乡土树种,提高木材供给能力和林地综合生产力。加强国有林场退化草原修复利用,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提升草地生产能力。
三、大力发展现代化特色产业体系
(四)深度服务生态工程建设。支持国有林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设种质资源库、保障性苗圃、林木采种基地、良种基地和草种基地,并为重点生态工程和城乡绿化供应优质种苗。支持各地委托国有林场作为“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项目建设主体、后期管护主体,提高项目全流程建管水平。鼓励国有林场开展林草社会化服务,服务周边产业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事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申报相关领域工程咨询、施工、监理资质,参与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施工、监理等方面服务。
(五)挖掘特色产业发展潜力。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建设经济林果、木本粮油等产业基地,大力发展木制品、森林食品、森林中药材等精深加工产业,推动产业链延伸,打造各具特色的地域品牌。鼓励国有林场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户外运动等业态。强化国有林场木材生产,支持循环利用木材加工剩余物,生产生物质能源或复合材料,提高产业附加值。支持结合营造林工程开发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碳市场交易,为完善生态系统碳汇交易机制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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