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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7)

  7.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和比特流,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所述比特流。

  九、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第二段修改为:

  术语“动物”的定义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规定。术语“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其中所述的动物和植物可以是动物和植物的各级分类单位,如界、门、纲、目、科、属和种等。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最后两段修改为: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的、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当野生植物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时,该植物本身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

  根据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获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在其群体上不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或者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修改为:

  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如果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第五段修改为: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第(3)项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一段修改为:

  审查决定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4)项最后一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第一段修改为: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新增第(2)项,内容如下:

  (2)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的“(2)”修改为“(3)”,将“(3)”修改为“(4)”,将“(4)”修改为“(5)”。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五、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3)项修改为:

  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六、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新增第4.6.4节,内容如下:

  4.6.4修改文本的提交

  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本章第4.6.3节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第(1)项第三段修改为: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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