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8)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修改为: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出退款请求。
(5)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6)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
(7)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2节删除。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3节的“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修改为“4.2.1.2不予退款的情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节新增第二段,内容如下:
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
(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第8.3节,内容如下:
8.3快速审查
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者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快速审查。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8.3延迟审查”修改为“8.4延迟审查”,将“8.4专利局自行启动”修改为“8.5专利局自行启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修改为:
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
二十一、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修改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许可人、被许可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
二十二、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对于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者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三、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修改为: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