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仓规〔2025〕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商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粮食损耗溢余管理,提升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在储存以及出入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或者溢余的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损耗溢余,是指粮食从入库、储存到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实物数量减少或者增加。
第四条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承储主体总部负责;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2023年以及以前年度生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相关承储企业负责)。地方事权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地方确定的承储主体负责。
具体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应当严把粮食数量关和质量关,规范过程管控,建立内部审核处置工作机制,对粮食损耗溢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按照粮食监管权限,加强对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承储单位的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账务处理、损耗溢余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水分杂质减(增)量
第六条 水分杂质(以下简称水杂)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因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者杂质减少。
第七条 入库过程水杂减量:
入库过程水杂减量指从计量入库起到平仓检验前(即入仓前和入仓期间)的水杂减量。
入库过程水杂减量=入库过程水分减量+入库过程杂质减量。
入库过程水分减量=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水分%-平仓水分%)/(1-平仓水分%);
入库过程杂质减量=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杂质%-平仓杂质%)/(1-平仓杂质%)。
入库过程中二次过磅计量的,粮食入库数量以二次过磅计量数量为准。二次过磅时重新检验水分、杂质含量的,入库水分、杂质以二次过磅后检验值为准;二次过磅时不再检验水分、杂质含量的,入库过程水杂减量按零计。
入库过程中对筛下杂质二次过磅且不计入粮食入库数量的,可不计入库过程杂质减量。
第八条 储存过程水杂减量:
储存过程水杂减量指从平仓检验后到计量出库止的水杂减量。
储存过程水杂减量=储存过程水分减量+储存过程杂质减量。
储存过程水分减量=粮食平仓数量×(平仓水分%-出库水分%)/(1-出库水分%);
储存过程杂质减量=粮食平仓数量×(平仓杂质%-出库杂质%)/(1-出库杂质%)。
粮食平仓数量=粮食入库数量-入库过程水杂减量。
第九条 水杂增量:
(一)入库过程:平仓水分大于入库水分时,入库过程水分增量按零计。平仓杂质大于入库杂质时,入库过程杂质增量按零计。
(二)储存过程:出库水分大于平仓水分时,储存过程水分增量=粮食平仓数量×(出库水分%-平仓水分%)/(1-出库水分%)。出库杂质大于平仓杂质时,储存过程杂质增量按零计。
第十条 水杂减(增)量实行实核实销。
储存过程发生的水杂减(增)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入库过程发生的水杂减量可以在形成货位后核销,也可以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同储存过程发生的水杂减(增)量一并核销。
第十一条 食用植物油不计水杂减(增)量。
第三章 储存损耗
第十二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储存过程水杂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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