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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

赣市监规[2025]9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南昌海关各隶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我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要求,现就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以下简称“四方责任”)的落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治理、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前端源头治理、中端监管发力、末端落地见效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四方责任”更加清晰、落实更加到位,形成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共治格局,不断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治理水平。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工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应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关键环节和关键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分析和处置质量安全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建立企业全过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企业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企业标准,并依法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应当具备必须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工业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企业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企业应加强工业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建设,落实检验检测制度,规范自检行为,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有效;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厂查验制度,建立完善的采购验证及原辅料、零配件索票、索证和检验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销售,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完善成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五)履行质量安全追溯和召回义务。企业应建立工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销售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问题可追溯。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应主动召回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六)加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企业应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品牌。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投保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工业产品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一)推进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行业(业务)管理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负责对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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