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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暂行规范》的通知(2)

  第十一条 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根据政社协同机制援助情况,统一发布新闻信息。政社协同机制成员发布涉及政社协同机制的新闻信息,需报服务平台确定。

  第十二条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根据政社协同机制援助情况,对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援助保障过程中快速响应、援助物资有力、反馈及时的组织或个人,向相关部门推荐评优、评先等;对多次未履行协同义务、发布虚假信息、物资使用管理不规范、造成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视情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结合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特点和社会资源基础,探索建立本区域政社协同机制。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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