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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3)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资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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