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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5年第36号令(2)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 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 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 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 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 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 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 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 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 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 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 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 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 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 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 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 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 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 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 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 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 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 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 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 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 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 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 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 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 “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 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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