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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


(2003年12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2014年6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一次修订
2025年11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规章的解释与清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制定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并处理好与本市现行法规、政府规章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办法);规章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但不得称为条例。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计划);

(二)起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

(三)审查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以下统称送审稿);

(四)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规章的评估、清理工作;

(六)督促、指导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七)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立法调研,加强立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量化论证,积极探索并推动智能起草、智能比对等智慧立法形式的应用。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每年第二季度向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中央、省驻汕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并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中央、省驻汕单位认为需要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立项申请),就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下列问题作出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名称、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

(四)起草组织准备情况;

(五)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心工作部署,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单位提出相关立项申请;必要时可以直接提出相关立法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

第十一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筛选和汇总研究,必要时可以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心工作部署,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报、沟通法规草案项目情况并形成基本共识后,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其中的规章项目应当报请市委批准,法规草案项目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年度法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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