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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4)

法规议案由市长签署,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议案和规章的编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因故未列入会议议程满两年,或者会议没有通过且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的,终止办理。

第三十五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上全文刊登。《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刊登工作并做好汕头市人民政府规章库的管理工作。

实施机关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汇总形成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关机关。



第六章 规章的解释与清理



第三十九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三)在适用规章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

(四)需要根据规章规定的精神,适当扩大或者缩小规章适用范围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规章解释必须遵循立法的本意,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规章解释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解释建议,由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可以对规章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清理,或者按照上级清理工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规章进行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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