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不得造成光污染;
(三)不得与交通标志的外形、图案相似;
(四)使用文字、字母、符号符合国家规定;
(五)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清晰标识广告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二)设置方式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四)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安全通行的;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遮挡(封闭)消防救援门(窗)口,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
(六)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八)利用树木,或侵占、损毁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
在公共区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表;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的文件;
(四)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初次申请);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延期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行优化。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公共活动需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活动举办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不超过批准的活动期限。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
播放声音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责令设置人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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