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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3)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购买保险。

第二十六条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公益广告应当符合公益广告设置要求。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广告位闲置期间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二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要求以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二)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

(三)不得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五)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遮挡(封闭)消防救援门(窗)口,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六)临街建筑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设施;

(七)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活;

(八)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牌设置进行指导。

招牌设置人提出招牌设置指导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招牌设置人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申请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户外招牌设施现状图及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场地权属证明;

(六)户外招牌设施设计方案或设计平面图。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洁净、美观、完好,文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鼓励招牌设置人对招牌设施购买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或擅自变更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招牌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牌匾标识设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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