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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2)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参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引,完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预案内容,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自救互救、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流程等内容,并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鼓励志愿者根据其专业知识、技能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应急救援、秩序维护、交通物流、社区服务、心理疏导、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以及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域,明确防御灾害类型、资金投入、治理项目、治理措施等事项,加强防御技术体系、城乡排水设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紧急避险场所等灾害防御基础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专项规划时,依据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意见,统筹考虑极端天气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御工作的可行性,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城乡防灾减灾整体布局。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御极端天气灾害的需求,科学加密更新自动气象监测设备,加强气象雷达、大气垂直观测设备、移动应急监测等基础设施和预警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极端天气灾害发生特点,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极端天气对水稻、小麦、茶叶、油茶、设施农业等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全市实行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从事气象监测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监测资料,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和社会效益。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极端天气引发的风险和灾害。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各自监管行业中易遭受极端天气灾害影响,并且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由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通信、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极端天气灾害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督促、协调供水、供电、通信、能源运营单位完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保障措施,优先保障应急抢险、医院、学校、机关等重点保障单位的用水、用电、通信和能源需求。

  第十六条 防御极端天气灾害,实行以下递进式预警方式:

  (一)有发生极端天气趋势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极端天气灾害预报;

  (二)极端天气进入警戒时段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极端天气灾害预警;

  (三)临近出现极端天气灾害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发布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

  防御突发性强的极端天气灾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发布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完善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作为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或者解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得通过各种途径虚构散布极端天气灾害信息。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无偿传播该预警信号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更改或者删减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畅通预警信息接收渠道,指定专人接收和传播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收到极端天气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极端天气灾害可能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根据极端天气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防御措施:

  (一)加密灾情监测、收集、调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会商研判;

  (二)组织对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工程设施、易受极端天气灾害危害的场所和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视管护,及时采取清理、加固、拆除、隔离等措施;

  (三)调度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准备应急避难场所,畅通抢险救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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