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3)
(四)命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五)划定和宣布警戒区域,疏散、转移、安置易受极端天气灾害危害的人员,停止或者限制易受极端天气灾害危害的活动;
(六)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参加抢险救灾的准备;
(七)及时发布有关灾害防范避险提示,宣传减灾救灾知识和技能,公布咨询、求救方式;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极端天气灾害预警区域的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打通抢险救灾通道,营救受灾人员,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临时征用安全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医疗救护措施;
(二)划定、标明并封锁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限制人员、车辆、船舶通行;
(三)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抢修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基础设施;
(四)调拨、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帐篷等抢险救灾物资,实施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抢险救灾;
(六)决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七)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特定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采取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措施;
(八)宣传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知识,发布人群、地域、行业防御指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指挥调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主动调整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保证人身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极端天气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及时主动获取天气预报和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适时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极端天气灾害影响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应急响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灾情上报、群众安置、分析总结等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修复基础设施,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极端天气灾害预报,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制作发布的,针对尚未达到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的气象灾害,作出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研判的气象服务信息。
(二)极端天气灾害预警,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制作发布的,针对短期时效(提前24小时或者以上)内范围较大、影响严重的极端天气灾害,用于开展应急准备、安排部署和部门联动的警示信息。
(三)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发布的,针对24小时以内、特别是短临时效(6小时以内)突发性、局地性极端天气灾害,指导开展灾害防御和应急避险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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