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1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管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电梯安全隐患整改、电梯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导轨支架预埋等相关建筑接口土建工程质量和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电梯安全工作,根据职责实施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电梯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职责参与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文明乘坐电梯的习惯。
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会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调查、技术咨询、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电梯安全服务水平。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电梯的质量安全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合理设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结构,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相关建筑结构和电梯配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电梯,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相适应,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要求。
第九条 对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温度调节器。
对新安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安装符合相关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以及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确保其制造的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备品配件供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和记录,并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帮助:
(一)对电梯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升级和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
(三)向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周期和维护保养项目的建议。
(四)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
(五)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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