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安装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的智能识别装置,安装行为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使用功能,办理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或者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小区电梯发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需要立即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或者需要对老旧电梯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鼓励住宅小区按照程序使用电梯广告收益等小区公共收益,用于电梯安全评估、购买保险以及维修、更新和改造支出。
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在开展业务前向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和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本地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本地负责人、应急救援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列表等。
(二)持证作业人员名单,包括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在岗履职情况、持证数量和类别。
(三)所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质量承诺书。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交补充、更正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编制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每年至少应当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作业时现场持证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载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自行检查报告,记录的内容至少保存四年。
(五)及时、详细记录电梯故障情况。
(六)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记录存档。
(七)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提供的检测服务,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现场进行。
开展电梯检验时,现场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相应的检验项目进行音像记录。监督检验的音像记录长期保存,定期检验的音像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开展电梯自行检测时,检测单位应当对现场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并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视频记录数据应至少保存至下一检测周期(年份)。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到检验、检测申请后,及时安排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并在形成检验结论或者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二)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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