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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市智慧电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一键报警、智慧救援、动态监管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保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号码“96366”二十四小时畅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作出记录。

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作出记录;其他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电梯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进行电梯事故应急演练,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情况,指导实施现场救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接到乘客被困故障的通知后,电梯位于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依法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乘客被困故障率高或者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三)受到安全投诉、举报较多的。

(四)其他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或者未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96366”电梯应急救援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或者开展自行检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时,未立即停止使用,并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乘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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