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
(一)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三)未及时受理并处理电梯安全事故隐患及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
(四)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致使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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