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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爱国卫生工作办法(2)

  第十六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饲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

  (二)主动避让行人;

  (三)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

  (五)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第十七条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十九条 本市推行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批发、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病死禽畜及其产品的收运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预防控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日常预防控制和集中预防控制,专业预防控制和常规预防控制相结合,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管和执法等部门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单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业务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排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餐饮服务场所、驾校、机动车维修场所、轮胎经营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除应当执行责任区有关环境卫生规定外,还应当依法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

  单位和个人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评估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加强病媒生物应急队伍建设,提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能力。

  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开展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切断传播途径,预防病媒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领域的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根据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标准,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药品和器械。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逐步实现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城管和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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