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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爱国卫生工作办法(3)

  鼓励各类媒体单位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

  第三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设置任何与吸烟相关的器具。禁止吸烟场所是指《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合理避开非吸烟人群。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吸烟者离开该场所。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强疾病监测与管理,实施免疫规划,加强妇幼保健,提高健康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健康环境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倡导市民养成下列健康生活习惯:

  (一)文明用餐,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

  (二)保持膳食营养均衡,饮食少油、少盐、少糖;

  (三)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四)选择步行、骑行、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

  (五)使用环保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七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禁止吸烟场所规定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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