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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1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张雨浦             

2025年11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6日宁政发〔1995〕104号公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28日宁政发〔1997〕67号公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8年9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建筑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安全控制区域的位置及范围,由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

    将第六条修改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属于新建的,申请人为项目投资人;属于改建、扩建的,申请人为项目所有人。

    “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时,申请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材料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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