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
    “(三)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地址以及投资人、所有人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五)建设项目已取得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申请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因安全控制区域划定和调整,新划入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在建或者已建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建设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八)将第五章名称修改为“法律责任”。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给予警告。”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准予许可决定书的,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撤销准予许可决定书。”
    (十一)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者机构编制部门”、“以及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以及机构编制部门”。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