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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自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自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4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5年11月20日



自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自贡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科普宣传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对本办法列明的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雷电监测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未设立气象台站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发布雷电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号。

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学校应当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科普宣传教育课程重要内容。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六)井盐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内的重要建(构)筑物和大型彩灯灯组;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依法应当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作为通过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违规减项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的材料替代防雷产品。在施工中确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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