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应当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和场所,建设单位还应当依法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验收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建立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管理档案,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雷电防护装置。
住宅小区的雷电防护装置是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资料及安装、维护等技术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全体业主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业主申请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其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及时整改。
住宅小区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维修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级相关规定,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全过程。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组织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减灾管理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将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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