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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5年第5号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0月31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
2025年11月5日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第一节 基本管理要求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三章 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四章 飞行区场地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巡查和维护
第三节 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
第五章 外来物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外来物的预防、发现和移除
第三节 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四节 外来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三节 巡查和维护
第七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八章 机场净空保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 净空巡查和情况处置
第九章 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治理
第三节 巡视和驱除
第四节 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五节 鸟类及其他动物活动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十章 场道除冰雪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作业要求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批准程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规定所称机场运行安全,主要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负责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 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维护机场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机场运营人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运行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运行安全条件,加强运行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融合,以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
鼓励机场运营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用新技术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条 在机场飞行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机场运营人组织制定并经民航行政机关批准的机场使用手册,以及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审定通过的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组织章程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组建机场集团(公司)的,机场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者参股机场公司应当依照国家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承担机场运营人职责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与其所属机场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履行机场运营人职责。
不承担机场运营人职责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其全资、控股或者参股机场子公司运行安全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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