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1)
对于在机场范围内捕获的活体鸟类或者其他珍稀野生动物,机场运营人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可放生的应当运送至远离机场的地点放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设施设备,制定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管的制度,以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并得到安全、正确的使用和维护。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民航局有关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鸟防人员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时,应当立即通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视情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一百四十五条 航空货物运输单位所载运的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时,应当立即抓捕并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其他有关人员发现动物侵入飞行区时,应当立即通报机场运营人进行处置。
第四节 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现或者收到疑似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的情况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报或者发现疑似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事件后,机场运营人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确认为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事件且符合报告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
机场运营人与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就鸟击和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工作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各单位现场确认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限、确认工作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本场落地航班鸟击事件,在事件确认现场无法直接确定鸟击物种的,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航空器维修单位进行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报告民航行政机关。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节 鸟类及其他动物活动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鸟防人员应当持续观察、记录机场飞行区及周边鸟类活动情况,以及飞行区相关昆虫、哺乳动物、植物及生态环境情况,并将升降带和跑道端附近区域作为观察重点。
第一百五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鸟防人员观察记录、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事件信息、鸟击残留物鉴定结果、生态环境调研结果等基础资料建立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库,并至少每季度进行分析,编制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将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报告通报驻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根据生态环境调研、信息分析等情况,及时完善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方案。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将危险鸟种及迁徙路线等情况和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的主要措施,在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中公布。
第十章 场道除冰雪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场除冰雪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机场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保障机场在冰雪天气下安全有序运行。机场除冰雪管理委员会应当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组成。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场道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场道除冰雪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除冰雪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预案的启动程序;
(四)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五)不同雪情下优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及机坪的区域及顺序;
(六)针对干雪、湿雪、雪浆、冰等不同污染物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七)除冰雪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程序;
(八)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等。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场道除冰雪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总结复盘,动态修订预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本场运行保障模式和除冰雪能力等因素,明确优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保障不同雪情下的保障能力水平与计划的航班运行量相适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本场活动区场地面积和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必要的除冰雪设备,以及足够数量的物资和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降雪期间,在当日最后一个计划航班未结束前,机场运营人应当进行不间断除雪,最大限度地减少降雪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年起降架次大于4万(含)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一次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最大限度地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起降架次1万(含)至4万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一次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20米宽范围的积雪,保证大雪(含)以下机场按照航班计划持续开放运行;年起降架次小于1万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一次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10米宽范围的积雪,保证中雪(含)以下机场按照航班计划持续开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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