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3)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停航施工由机场运营人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停航施工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行业审查意见;
(三)机场运营人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四)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五)不停航施工期间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
(六)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或者决定文件(如有)。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不停航施工申请之日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管制单位提供不停航施工信息。
不停航施工批准后,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的不停航施工相关信息,应当在航行通告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料,机场运营人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协同确保航行通告生效时间不得早于通告发布时间后24小时。
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基础信息、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件信息、安全生产建议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及时、准确、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各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运营人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运营人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整理后发布,保证各运行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收集到的机场运行安全信息,并结合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行政检查结果,定期评估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对于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机场,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包括机场基础信息报告制度、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制度、日常通报制度等。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含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报送基础信息。
机场运营人负责对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进行复核,保证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机场资料与实际运行情况相一致。对可以预见或者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前提供;对不可以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塔台管制员)通报情况和机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认为有必要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运行管控的,提出相关建议:
(一)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严重破损或者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表面有积水、积雪、雪浆或者结冰的;
(三)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的;
(五)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六)发现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迹的;
(八)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部分失效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九)消防救援和应急救护保障水平发生变化的;
(十)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新的障碍物、空飘物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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