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6)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依据批准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不停航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前开始施工的。
第二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或者造成施工人员和车辆失管失控的。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定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要求,适用于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
第二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12月17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的《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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