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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
对于受委托或者被授权管理的机场,受委托或者被授权方应当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商定机场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者授权管理协议等明确安全投入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第一节 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运营人主要负责人担任。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审定机场使用手册和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研究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四)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五)研究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提出的重要议题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六)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机场运营人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可以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事件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具体负责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有关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
年起降架次大于1.5万(含)的机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 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
第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状况。
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航设施运维、机坪运行、净空保护、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场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评估可以分阶段、分业务开展,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并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运营人可以自行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工作概况、机场运行安全状况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等。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应当向相关驻场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制度、手册、程序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各项运行安全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有关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可以为电子记录或者纸质记录,记录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至少保存5年。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
机场运营人应当配备满足机场运行规模实际需要的合格人员。
第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飞行区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
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教员管理、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内容及学时、转岗的培训要求、考核办法、培训效果评价、奖励与处罚以及档案管理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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