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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6)
符合通报条件的,机场运营人应当立即通报塔台管制员,必要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机场运营人收到塔台管制员通报机组反映跑道刹车效应低于通报的跑道状况代码时,应当立即核实并处置。
第六十五条 湿和污染跑道运行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以保障必要的跑道标志和助航灯光清晰可见。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程序暂停航空器起降:
(一)场务员评估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报塔台管制员暂停航空器起降:
1.跑道表面有超过13毫米的积水或者雪浆;
2.必要的跑道标志或者助航灯光被冰雪覆盖,除冰雪后仍不能提供飞行机组所需的目视参考;
3.跑道状况代码为1及以下。
(二)飞行机组通报下列情形之一的,塔台管制员应当暂停航空器起降,并通报机场运营人:
1.必要的跑道标志或者助航灯光被冰雪覆盖,不能提供所需的目视参考;
2.跑道刹车效应为“差”或者“极差”。
(三)塔台管制员发现或者接报航空器偏出或者冲出跑道的情况后,应当暂停航空器起降。
前款情形涉及跑道关闭(含部分关闭)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五章 外来物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负责统一协调、管理机场外来物防范工作,并应当组织成立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组成。
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机场外来物防范工作形势,指导和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外来物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并督促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
第二节 外来物的预防、发现和移除
第六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及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系统识别各保障环节可能产生外来物的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的风险防控或者缓解措施。
第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在飞行区内实施保障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不得随地丢弃垃圾、废弃物;
(二)运输或者临时存放垃圾、废弃物时,予以遮盖,不得泄漏或者逸出;
(三)不得在道面上直接排放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不得在机坪内进行垃圾分拣。
第七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有自用机坪、滑行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全面清扫有关活动区道面,保持道面清洁。对跑道、滑行道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全面清扫,对机坪每日进行动态清扫,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清扫。
当活动区道面上出现泥浆、砂子、燃油、润滑油、垃圾及其他污物、松散颗粒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且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七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划定外来物控制区域,并明确各自区域的外来物巡查职责、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所有飞行区从业人员应当主动移除活动区内出现或者潜在的外来物。发现活动区道面上有金属零部件、砂石等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外来物时,应当立即移除。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外来物移除设备和收集容器。
第七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人工巡查发现外来物后,应当立即移除。使用跑道外来物自动探测设备探测到外来物后,应当综合考虑外来物的材质、尺寸、位置与航空器运行方向等因素,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处置。
第三节 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七十五条 发现航空器被外来物损伤或者疑似损伤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
第七十六条 接报或者发现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后,机场运营人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确认。确认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且符合报告标准的,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
机场运营人与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就外来物损伤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工作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至少明确各单位现场确认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限、确认工作内容。
第四节 外来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七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对发现和收集的外来物进行分类,对中、高危险等级的外来物进行溯源,并根据溯源情况系统制定源头管控措施。
第七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机场外来物信息报告程序,并建立外来物数据库,至少每季度对外来物信息进行分析,编制外来物信息分析报告。
第七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将外来物信息分析报告通报外来物防范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并根据信息分析等情况及时完善机场外来物防范管理方案。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条 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并满足航空器运行要求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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