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7)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活动区道面标志、标志物、标记牌、助航灯光、机坪助航设备(含机坪泛光照明、目视停靠引导系统)、助航灯光配电系统(10千伏以下受电变配电系统和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助航灯光监视及控制系统等。
第八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目视助航设施数量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助航灯光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
助航灯光机务员应当根据其工作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
第八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八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在工作制度(协议)中至少明确助航灯光开启、关闭和光级变更的程序,以及通报程序。
第二节 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涂刷或者安装位置正确;
(二)助航灯光的完好率、允许失效时间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助航灯光的物体;
(三)各类标记牌清晰可辨,引导指示正确,对飞行员的引导不能产生歧义或者混淆,且不应存在遮挡飞行员观察标记牌的物体;
(四)风向标,机坪助航设备,助航灯光配电系统、监视及控制系统等安全、可靠运行;
(五)备用电源转换时间符合在用跑道运行类别对应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对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和跑道灯光系统等进行飞行校验。
第八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对助航灯光、标记牌、机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学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测,以保障其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等。
第八十七条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对助航灯光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停止供配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者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者维护活动。
第八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飞行区外目视助航设施,并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下列要求:
(一)进近灯光系统场地保护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者微波着陆系统的天线系统外,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内没有突出其上的物体;
(二)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灯应当予以熄灭、遮蔽或者改装,以消除危险源。
第八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至少每3年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一)新机场或者机场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投入使用前,以及运行3个月内的;
(二)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或者刮碰,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的;
(三)机场交通密度等级、跑道运行类别、可使用最大机型发生变化的;
(四)机场运营人接到本场运行飞行员、管制员、有关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目视助航设施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果的。
评估工作由本场运行飞行员、管制员、有关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参加。机场运营人应当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第三节 巡查和维护
第九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中国民航局有关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的要求制定巡查方案,并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目视助航设施巡查,及时发现故障和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改进。
第九十一条 目视助航设施的巡查主要包括每日全面巡查和定期全面步行检查。每日全面巡查分为首次巡查、夜航巡查和中间动态巡查。目视助航设施巡查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并且至少包含一名助航灯光机务员。
目视助航设施每日全面巡查应当至少包括活动区道面标志的磨损和清晰情况,各类助航灯光、标记牌及机坪泛光照明的完好性和发光情况。
目视助航设施定期全面步行检查应当至少包括接地带标志、嵌入式灯具和标记牌、进近灯光系统、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性能情况,助航灯光电缆的敷设情况和隔离变压箱的完好情况。
第九十二条 目视助航设施每日全面巡查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助航灯光、标记牌和机坪泛光照明的每日首次巡查应当至少对因运行需要开启的部分进行检查。对于全天开放的机场,应当在早高峰时段前完成;对于按航班时间、飞行需求或者申请开放的机场,应当至少在本场首个航班计划时刻前30分钟完成。
(二)有夜航的机场应当开展夜航巡查,跑道进近灯光检查应当在夜航前完成,其余助航灯光、标记牌和机坪泛光照明的检查应当在夜航助航灯光开启后一小时内完成。
(三)跑道日着陆或者起飞架次大于15(含)的精密进近跑道,应当对机动区因运行需要开启的助航灯光和标记牌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间动态巡查。
(四)道面标志的每日全面巡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执行。
巡查完成后,巡查人员应当向管制员通报助航灯光、标记牌的适用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巡查人员姓名、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