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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9)
(五)车辆、设备靠近或者对接时,驾驶员不得使用对讲机等移动设备。
(六)车辆、设备不得阻挡加油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不得拖曳、碾压管线。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滑出或者被推拖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应当确认:
(一)除飞机牵引设备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旅客登机桥轮已撤离至回位点。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航空器离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设备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旅客登机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航空器进行系留,操作旅客登机桥的单位应当对旅客登机桥进行系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指定试车、维修和清洗作业区域,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使用管理要求。专用试车坪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维修和清洗作业区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易燃液体应当用专用容器盛装,并不得倒入飞行区排水系统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单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统一管理机制,提升航空器除(防)冰作业保障能力。
机场运营人应当指定航空器除(防)冰作业区域,制定除(防)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防)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位于经常降雪或者降雪量较大地区且年起降架次大于1.5万(含)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专用或者集中除冰坪。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机坪作业车辆、设备停放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机坪作业车辆和设备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并有效固定。车辆、设备不得影响消防栓井和油料栓井等设施设备的使用,不得侵入或者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
鼓励机场运营人会同机坪保障作业单位建立设备共享机制,对机坪各类保障设备实施共享,提升机坪设备使用效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航班保障期间,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滑行通道的使用;在非航班保障期间,机位作业等待区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和设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限高等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飞行区内设置地面设备加油站应当征得机场运营人的同意。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者许可失效后,不得提供加油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飞行区内开展经营性流动加油服务。飞行区内有关保障单位确需开展自用流动加油的,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建立飞行区内新能源车辆、设备及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监控、维护和应急等管理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
第八章 机场净空保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巡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机场净空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依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和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按照本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并及时将最新的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或者跑道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充分评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关活动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评估划定机场周边禁止或者限制有关活动的区域、高度和要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确保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和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物区,以及滑行带、净空道等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设置位置、易折性和高度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第三节 净空巡查和情况处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中国民航局有关净空管理的要求制定净空巡查方案,并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净空巡查,以保障可能影响净空的建筑活动、自然生长植物或者其他活动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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