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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此外,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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