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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三、黄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

  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办理情况】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监管金融业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对刘某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

  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2016年,吴某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商定,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并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2017年3月,经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年利率8%。该笔贷款发放后,某公司经测算认为该项目利润较高,遂通过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某表示同意,并与何某约定,两人获取该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年利率9.5%的利息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办理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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