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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近年来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监管执法实践,修订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同步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一、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二、本指南所称收费,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不越位、不缺位,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五、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党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严禁利用检查之机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活动安排,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树立服务型执法的良好形象。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举措,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本相匹配,做到“项目实”;推动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对分支机构收费行为的内部监管,引导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

  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和标准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及有关定价文件确定。

  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目表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内容。

  八、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贷款承诺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

  九、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十、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

  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

  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于优惠措施到期后恢复原收费标准的业务,应在优惠措施到期前采用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

  对涉及小微企业减免的相关收费,商业银行应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过系统机控、企业声明、第三方数据等方式核对企业划型,应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对未予减免的有关收费,有关客户在投诉举报过程中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不予减免收费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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