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口市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


第128号



《海口市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十七届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勇

                                                    202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环境,提升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宜居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公共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和管理规范。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使用、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照明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经费,以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建设现状以及低碳节能环保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

编制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科学设置景观照明总量和布局,划分优先建设区、适度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暗夜保护区,合理控制景观照明设置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地下通道;

(二)住宅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居民活动密集区域;

(三)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其他需要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

第八条  下列区域按照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

(二)城市主要景观廊道、公园绿地、水域岸线;

(三)历史文化街区、商业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夜间经济等特色街区;

(四)城市主干道沿线的主要建(构)筑物;

(五)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九条  既有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人设置或改造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共照明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