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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依法将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宣传工作,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知识,增强公众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第七条  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及智能化监测管理系统。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空间的地形地貌和水系,明确山、水、林、田、湖、草等原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新建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结合内部排水管网整治、小区道路改扩建、绿地改造等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透水铺装等海绵城市设施,或者利用人行道、绿化隔离带以及相邻绿地对雨水进行下渗、滞蓄、净化;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等海绵城市设施;

(四)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因地制宜恢复和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在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当征求海绵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及目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措施及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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