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海绵城市雨水径流,具有渗透、滞留、蓄存、净化、利用、有序排放功能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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