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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6)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六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节 送达程序

  第六十五条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应急管理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确认书约定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六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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