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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6号)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1月7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5年11月12日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航空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民航行政机关监管责任,建立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民航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处理好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开展从业人员安全作风和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由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机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在本单位所从事的民航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由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

  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章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按照第三章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按照本章第二节至第五节的规定建立和管理,至少包含其所列的框架要素,并考虑人员表现的影响;

  (二)涵盖本单位的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通过系统描述得到支持,包括识别与本单位民航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组织接口。

  第十二条  尚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前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计划,以促进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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