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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5)

  (十一)安全目标,是指对预期安全结果的表述。

  (十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正式任命,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十三)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或者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等后果的条件或者物体。

  (十四)安全风险,是指危险源后果或者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根据容忍度不同,分为可接受、缓解后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级。

  (十五)安全隐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六)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是指国家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的一整套法律、规章、政策、目标、流程、程序和活动。

  (十七)技术人员,是指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履行安全相关职能的人员。

  (十八)安全表现,是指行业或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业绩的可衡量成果。

  (十九)安全表现指标,是指用于监测行业或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表现(含安全目标实现进展)的度量标准。

  (二十)安全表现监测,是指行业或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定量或者定性方法持续评估其安全成果的流程。

  (二十一)安全监督,是指国家为确保从事航空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遵守与安全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而履行的职能。

  (二十二)安全监察,是指国家通过检查或者审计的方式,对航空执照、合格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满足规定、达到国家所要求的胜任能力和安全水平情况进行主动核实的活动。

  本条所称的“规章、政策、目标、流程、程序和活动”“技术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审计”均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管理》所指内容一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2月1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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